本文目的乃在探討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否會影響公司於2004年『提前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決策。實證結果發現,當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租稅負擔愈大時,愈會減低公司提前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之意願。換言之,2004年報稅基礎之未分配盈餘係以課稅所得為基準,而資產減損係屬未實現損失,在強調現金基礎的稅法規定下,不能被認列為損失並於課稅所得中減除,因此未分配盈餘虛增,加徵10%之稅負增加,基於此考量,公司提前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之意願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