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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之缺失與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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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A增列職業病種類是目前我國認定職業病的唯一依據,雖然85年6月修定增列職業病種類,但仍有許多缺失。本文列舉現行職業病種類的六個缺失:(1)職業病名稱對勞保局或雇主認定職業病上的障礙、(2)職業病名稱對醫師診斷上的障礙、(3)勞保局和雇主對疑似職業病的誤解、(4)職業病種類表是引發勞資糾紛之關、(5)職業病鑑定委員會亦要以「職業病種類表」為鑑定之依據,使職業病之認定能一致性、(6)職業病種類表應兼具教育訓練的功能。同時針對缺失出建議,建議未來修訂職業病種類表時應朝下列三個方向來修改:(1)以器官系統疾病做為分類的標準,除了符合醫療分科制度外,亦有利界定職業病之範疇及利於統計分析。(2)制定可補償職業病的標準,釐清勞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3)應具彈性原則或增列彈性條文,避免需時常修訂或不符時代背景的缺點,使職業衛生日益進步,達到零污染零危害的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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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鄭峰齊(2010)。職災補償的科學與政治:以台灣的精神疾病職業病認定爭議為例〔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0.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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