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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放射腫瘤科設置輻防員的合理性

摘要


目的:分析放射腫瘤科設置輻防員的合理性。 材料與方法:檢視原子能委員會臺(74)會輻字第2004號函及(76)會輻字第2954號修正函內容,對照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放射治療室和放射治療機添置和使用審核許可、放射腫瘤科專科醫師和放射師的教育、訓練和證照核發及原子能委員會對醫院放射腫瘤科的督導和定期檢查,分析輻防員設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結果:原子能委員會臺(74)會輻字第2004號函及(76)會輻字第2954號修正函的法源位階比總統明令公布的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第49條、50條低,該函對輻防員的分類過份繁瑣,而其要求的學歷和訓練不如放射腫瘤科專科醫師及放射師的養成及證照核發來得嚴格。輻防員的考試內容不盡合醫院所需,合格率亦偏低,似為輻射防護處將十二年前適用於工商輻射行業函件向醫院擴大解釋所致。原子能委員會對放射治療室、放射治療機的添置已有嚴密的審查與許可制度,對醫院的放射線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操作執照核發、輻防業務內容和紀錄,已有嚴密督導、定期檢查和收費措施。根據該函要求放射腫瘤科額外設置輻防員,一來法源基礎薄弱,二來醫院亦無此職缺,免強設置密封放射性設備初級輻防員和可發生游離設備中級輻防員,亦屬浪費國家與社會資源,增加放射腫瘤科不必要的營運困難。輻防員種類之多對規模較小的放射腫瘤科亦無所適從。 結論:原子能委員會臺(74)會輻字第2004號函及(76)會輻字第2954號修正函對放射腫瘤科要求設置輻防員,似為將非醫用輻射事業管理辦法擴大解釋至醫用輻射事業所致,法源基礎薄弱。依據法源位階較高的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則第49條、50條及其他相關條文,對放射治療室、放射治療機及放射從業人員的醫療品質和輻防管理已屬足夠,建議該函不適用於放射腫瘤科。

關鍵字

輻防員

被引用紀錄


廖漢文(2010)。T質子治療中心營運可行性推估〔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0.0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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