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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運動員使用禁藥最早被報導的是興奮劑,1967年醫藥委員會(IOC-MC)通過使用興奮劑之禁令,並於1968年開始列入官方檢驗,禁用之興奮劑由1984年之36種,1988之40種,增至1992年之42種,依藥理作用不同分為五大類:擬交感神經作用藥、擬交感神經胺類、局部麻醉劑、黄嘌呤類及中樞神經刺激劑。最常被濫用的為擬交感神經作用藥之苯丙胺、甲基苯丙胺、苯甲嗎啉、苯丁胺;擬交感神經胺類之麻黄素,甲基麻黄素,假麻黄素,苯丙醇胺,甲苯腎上腺素,喘咳寧等;局部麻醉劑之可卡因;黄嘌吟類之咖啡因,中樞神經刺激劑之nikethamide及strychnine,其他藥品在國內少見,運動員使用到的機會較少。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目的在改變行為和能力,刺激中樞或自主神經提高肌肉效率、抑制疲勞、凝聚爆發力使競技更為有力,就藥理上而言,興奮劑確能直接或間接促進腎上腺皮質素之分泌增加,進而增加葡萄糖、糖元及脂肪酸的代謝,而使運動員產生「強壯了」的感覺,但事實上使用興奮劑導致的不良副作用绝對大於其正面效果,如使用藥物為毒性較小者如咖啡因類,對身體傷害尚小,若使用到安非他命、古柯鹼或其他毒性大且會成癮的藥物,對運動員身體或職業生涯都會造成無法挽回的遗憾。

被引用紀錄


張珉嫻(2010)。2008年北京奧運中華台北選手禁藥認知調查〔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1-161020131519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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