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年政府實施專任教練制度,聘派到學校訓練運動團隊,但制度建立之本意,因其定位、管理等問題,延宕20餘年;92-96年間多次修正國民體育法第13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將專任教練納入教育人員適用範圍,明訂其職務等級、待遇、退撫等權益,對競技運動及學校體育影響深遠。本研究獲五點結論:一、專任教練並無教練法,而是依附在國民體育法及教育人員相關法規,法規是否完備,關係專任教練的發展。二、學校設置專任教練,建議體委會與教育部應有配套措施。三、未來學校體育,教學與訓練採雙軌制,專任教練須展現專業能力。四、專任教練資格審定,宜比照教師採分初、複審方式。五、專任教練績效評量,在不同層級的學校,應有不同的評比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