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社會人口快速老化,判斷能力減弱或喪失之失智性高齡者逐漸遞增,如何幫助其善用財產管理方法處理日常事務,身上照護,成為保護這些高齡長者的重要課題。信託制度的兩大特色:(一)信託契約當事人可自由約定信託目的,包括約定由受託人照護受益人身體。(二)信託關係以信託財產之存續為前提,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若能善加利用此兩項特性,結合老人安養、人壽保險、成年監護等相關制度,應能協助高齡者發揮自我決定能力,經營合乎人性尊嚴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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