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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據實說明告知義務之探討-以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二年除斥期間之適用為中心

被引用紀錄


彭熙宇(2015)。補告知對保險公司及保戶之影響 -以S公司為例〔碩士論文,淡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6/TKU.2015.00140
陳偉弘(2012)。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理賠爭議之探討〔碩士論文,淡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6/TKU.2012.00906
陳淑華(2014)。論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之研究-以保險法第 116 條為中心〔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1400691
柯雅玲(2017)。保險詐欺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3176
潘穩中(2013)。從保險契約法之觀點論保險詐欺之防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3.0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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