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之規範目的,祭祀公業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或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僅有財產管理者,應依據公益組織之免稅標準,以決定其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非財團法人之祭祀公業之規約有分配收益及財產之規定者,已具有營利目的,應論為營利事業,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祭祀公業分配其收益予其派下員,派下員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分配其財產予其派下員,派下員得免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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