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的「入國許可」與國家主權有關,形式上一般以發給「簽證」的方式表示。依據國際慣例,一個國家對於外國人的入國申請,如拒絕發給簽證,並無須說明原因。此可凸顯國家主權的獨立性,惟在國際社會裡,以講求協調、互惠主義的國家與國家間關係,如任意拒絕外國人入國,將會對國家造成不利益或有被報復的可能性。仍然要以有特別的原因,且有必要的情形為原則。如影響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事由,始得為之。此「禁止入國」之範圍、具體執行情形如何?有待探討。在國際社會裡,國民之出國與外國人進入我國,有因經濟、文化、社會、政治等原因。近代的世界,人民為達確保每個人基本人權的目的,紛紛建立了主權國家;從國民主權觀點,構成國家的要素,包括領土、政府、人民及履行國際法的能力;其中一定的人民,則指國民。一切國家權力及事務的決定,均來自於國民,可說為國家主權的核心。但是,事實上每一個人都有機會成為外國人;如因所屬國家的不同,即對外國人的自由、權利,加以不平等對待,將造成侵害人權的事件層出不窮。本文主要在探討,外國人入國自由的限度及國家禁止的特定原因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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