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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法院昭和37年12月20日大法庭判決評介-刑集第26卷10號631頁

摘要


「迅速裁判」,係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亦可以說是訴訟制度內在的要求。所謂:「遲延的裁判,等於拒絕裁判」。裁判的遲延,可謂世界各國司法當局最頭痛的問題。依據日本昭和37年的司法統計,日本已結案件之平均審理期間,一審5.3個月,二審5.5個月,三審8.7個月。那為何被喧騰成「10年裁判」的長期化審理的異常案件,在當時陸續出現,例如松川事件14年、白鳥事件11年、八海事件17年、大須事件14年,而受到世人的注目。除了這些極端的案件,日本在昭和37年,繫屬超過二年尚未終結之案件,地方法院占全部案件的16.5%,高等法院7.2%,最高法院8.6%。昭和37年12月20日,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就高田事件作成判決,直接援引憲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而為免訴之判決,提供長期化審判,案件久懸未決的解決方針,喚醒所謂裁判長期化之司法怠惰,活化刑事被告受迅速裁判之權利之憲法保障,學者銜認為具有以下之重大意義:一、明示憲法第37條第1項之迅速裁判保障條款之旨趣。二、提出是否達於違反迅速裁判之保障條款的判斷基準。三、發生違反迅速裁判之保障條款之情形時,案件處理之途徑,乃日本司法史上劃時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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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名古屋地方法院昭和27年(わ)1134號等,被告侵入住宅等案件,昭和44年9月18日判決。判例タイムズ。239,110。
名古屋高等法院昭和45年7月16日判決。判例タイムズ。249,142。
日本憲法第25條
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昭和23年12月22日判示(刑集2卷14號1853號)
日本最高法院昭和36年5月9日裁定(刑集15卷5號771頁)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