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是社會發展的產物。隨著社會進化,私法領域契約法的理論也在不斷地發展。有時一種新理論的產生似乎是舊理論的死亡,其實不然,它只是追求法的真正價值的進程。兩大法系-羅馬.日爾曼法系與英美法系在從近代到現代時期契約法理論的發展進程,正是如此。前者從契約自由原則到誠信原則的發展,後者從約因原則到禁反言原則的演進,理論的進展過程實質上不是契約的死亡,而是契約理論的前進。二者追求的目的是同一的,即追求私法領域中法的正義性。只不過二十世紀以來,契約法追求的正義已不同於十九世紀,它從契約法的形式正義追求到更高層次的實質正義;從純粹的對私權的保護到私權保護與法社會化的關係的共同考慮。所以二者的發展是殊途同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