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十年來,海峽兩岸分別制定競爭法,而存在著較為相近的法制變遷現象。台灣採取合併立法,於1992年施行「公平交易法」,大陸則採取分別立法,於1993年施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於2008年施行《反壟斷法》,並以此二部主要的法律構成競爭法制。而「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乃是兼具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概括條款,實為特殊並且重要的規定。本文先行評析「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爭議,並介紹施行案例類型,最終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統一見解並頒布了處理原則,對於該條各行為類型之認定上,有較為確切之方向。反觀此種概括條款之規定, 於大陸競爭法制上,雖曾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視為一般條款(或稱概括條款),而處理過不少案例,但學者認為應予以明確立法,同時,未來《反壟斷法》之反壟斷執行機構於相關案例的解釋,亦是值得觀察的!然而,本文亦以為,有關台灣「公平交易法」的概括條款之豐富施行經驗,則應是頗能提供大陸借鏡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