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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之環境衛生管理義物相關法規之檢討-兼評監院(98)院台內字098190012號糾正案文

摘要


本文之背景係於97年5月至8月間,有不肖業者於台南、高雄縣之偏遠山區、谷地或海邊任意傾倒事業廢棄物。不法業者甚至透過租賃空閒廠房與倉庫,將為數眾多的事業廢棄物堆置其中,填滿後即避不見面的情形。由於環保主管機關於稽查當時並未發現,亦無法由現場棄置之廢棄物辨別污染行為人為何,乃引用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項相關規定,通知各案土地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必須限期清除、處理遭棄置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屆期若不依規定清除、處理者即連續處罰之。監察院於98年2月間通過對於台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與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之糾正,糾正文指出台南縣與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未能積極查處轄區內違法棄置事業廢棄物案件之污染行為人及責任業者,而逕自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責由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履行遭違法棄置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責任之作法有適法性之疑義。本文將以監察院糾正文所提出之論點與糾正意見作為探討之重心,分析現行法、行政解釋與實務見解對於土地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環境衛生管理義務之內涵與責任程度、相關規範之立法目的以及法規競合關係與執法基準等,並提出未來因應監察院糾正意見的法制檢討方向建議。

參考文獻


陳正根(2008)。環境秩序法上之責任人之基礎與責任界限。中正大學法學期刊。25,52-53。
RESTATEMENT OF TORTS.
Keaton, W. Page(1984).PROSSER AND KEATON ON THE LAW OF TORTS.
Lopez, Peter(2001).Foreseeable Zone of Risk: An Analysis of Florida's Off-Premises Liability Standard.U. MIAMI L. REV..55,397-398.
王志誠(2005)。信託法。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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