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女性參選立法委員及各級民意代表日益增加,各種民意代表選舉中皆已明訂婦女保障名額,保障名額制度在早期激勵婦女參政上,確有其階段性之貢獻,但婦女保障名額制度之目的,在於提昇女性之政治參與、改善女性代表不足、保障女性權利等,是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現階段除中央民意代表之「立法委員」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外,其餘各級「地方民意代表」選舉時予以女性「當選」保障,是否有牴觸選票不等值及自由選舉原則?選舉平等原則要求「票票等值」,倘若藉由選舉結果保障女性民意代表,以改善女性代表之不足,與憲法民主原則之代表性及多數決原則是否相悖?本文以下擬就此制度與我國選舉制度改革之間加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