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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婦女保障名額制度存廢之研究

摘要


我國女性參選立法委員及各級民意代表日益增加,各種民意代表選舉中皆已明訂婦女保障名額,保障名額制度在早期激勵婦女參政上,確有其階段性之貢獻,但婦女保障名額制度之目的,在於提昇女性之政治參與、改善女性代表不足、保障女性權利等,是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現階段除中央民意代表之「立法委員」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外,其餘各級「地方民意代表」選舉時予以女性「當選」保障,是否有牴觸選票不等值及自由選舉原則?選舉平等原則要求「票票等值」,倘若藉由選舉結果保障女性民意代表,以改善女性代表之不足,與憲法民主原則之代表性及多數決原則是否相悖?本文以下擬就此制度與我國選舉制度改革之間加以討論。

參考文獻


黃昭元(2008)。平等權審查標準的選擇問題:兼論比例原則在平等權審查上的適用可能。台大法學論叢。37(4),255-284。
黃舒芃(2005)。從普通法背景檢討美國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的問題。台大法學論叢。34(2),63。
許崇賓(2010)。大陸地區人民在台擔任公職之限制─大法官釋字第618號解釋評析─。法令月刊。61(5),36-62。
蕭文生(2009)。身高作為入學門檻之合法性─評最高行政法院97判字第1124號判決。法令月刊。60(10),17-31。
黃長玲(2001)。從婦女保障名額到性別比例原則─兩性共治的理論與實踐。問題與研究。40(3),69-82。

被引用紀錄


蔡晴羽(2017)。從憲法平等權論私部門對前科者之就業歧視〔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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