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間之關係,雖然得由各公司基於其經營管理之需要,分別與各業務員訂立各類不同型態之契約,但就實際情形以觀,保險公司為求經營績效,難免對所屬業務員有指揮監督之情事,於此種情形下,可否將保險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契約定性為勞動契約,不無討論之餘地。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判決針對訴外3千餘名之保險業務員之勞務給付契約,認定為勞動契約,值得關注:此外,本案判決著眼於保險公司之考核監督權限,進而肯認所屬保險業務員具有人格從屬性,今後高等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是否採取類似之判斷模式,亦值得吾人加以持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