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實務近年犯罪參與的操作上不斷地舊瓶裝新酒,共同正犯的概念內涵也呈現出更為精緻的樣貌。除了犯罪支配理論與功能支配觀點的明文使用外,對於承繼共同正犯與共謀共同正犯的類型,亦在承認的基礎上,嘗試劃清歸責界線,並就共同正犯的犯意逾越與否提供判斷標準。凡此,雖均令人擊掌,卻也有若干值得檢討之處。本文將以此作為討論重心,透過對共同正犯的主、客觀要件解析,建構新的操作判準與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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