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應加重處罰。犯罪所得金額的決定,對被告權益影響重大。然而證券交易法並未規定犯罪所得的計算方式,法院採行的方法亦頗分歧,包括關聯所得法、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等三種。不同的方法得出不同的犯罪所得,導致不同的刑期,迄今尚無定論。美國聯邦法院對於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也沒有一致的計算方法。聯邦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採用淨利法,第十巡迴上訴法院使用市場吸收法,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則採取擬制法。本文首先分析力特案最高法院的判決,然後討論美國法院的相關判決,最後提出檢討與建議。本文認為,關聯所得法可行性較低,採用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較為簡便可行,且不違反證交法加重內線交易罪的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