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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犯罪所得如何計算?──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49號刑事判決

摘要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應加重處罰。犯罪所得金額的決定,對被告權益影響重大。然而證券交易法並未規定犯罪所得的計算方式,法院採行的方法亦頗分歧,包括關聯所得法、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等三種。不同的方法得出不同的犯罪所得,導致不同的刑期,迄今尚無定論。美國聯邦法院對於內線交易的犯罪所得,也沒有一致的計算方法。聯邦第八巡迴上訴法院採用淨利法,第十巡迴上訴法院使用市場吸收法,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則採取擬制法。本文首先分析力特案最高法院的判決,然後討論美國法院的相關判決,最後提出檢討與建議。本文認為,關聯所得法可行性較低,採用實際所得法及擬制所得法較為簡便可行,且不違反證交法加重內線交易罪的政策目的。

參考文獻


王志誠(2012),〈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犯罪所得」之計算爭議〉,《台灣法學雜誌》,196 期,頁21-30。
立法院(2003a),〈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法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公報》,92 卷15 期(四),頁225-275。
立法院(2003b),〈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法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立法院公報》,92 卷44 期( 上), 頁51-72。
立法院(2003c),〈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法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公報》,92 卷49 期( 下), 頁287-315。
立法院(2004a),〈「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案—協商後處理〉,《立法院公報》,93卷2 期(上),頁123-215。

被引用紀錄


石琬婷(2016)。論我國內線交易獲悉說及利用說之爭議〔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1600410
羅裕翔(2016)。論內線交易之犯罪所得計算--以司法實務為中心〔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1600182
黃彥翔(2017)。論犯罪所得沒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701509
陳倩芸(2014)。登錄興櫃公司適用證券交易法之爭議問題〔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3592719
蔡易學(2014)。論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以台開案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中央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1-0412201512020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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