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所稱村鎮銀行,係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解決中國大陸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不足、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的問題。2007年中國銀監會發布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賦於其法源之依據。惟村鎮銀行制度在施行運作以來,法人治理問題、股權結構規範不合理、徵信發展滯後、吸收存款能力薄弱、經管理風險防範皆有不足等問題,陸續凸顯。其現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金融監管和永續發展,以及未來制度建設的完善與適用,村鎮銀行做為中國大陸農村金融制度供給的增量改革產物,但總體上仍是在金融主管機關干預下由上而下的推展,人為劃定金融機構的功能,村鎮銀行已經運作多年,其結構性的缺失在於配套的制度供給滯後和相關政策的實施仍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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