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子化時代的來臨,與個人電腦及網路之普及,各國政府也紛紛在思索與採行電子化政府,將過去以書面、紙本方式所為之國家行為,包括對外與對內之行為,與人民對政府所為之行為,改成(得)以電子傳輸之方式為之。而對於法規規定應公告事項,或應刊登政府公報之事項,得否以刊登電子公報之方式為之,以取代過去刊登紙本公報之作法,亦成為這一波電子化政府思潮的議題之一,而為本文所欲探討之問題。本文先從法政策學觀點,分析以電子公報刊登應公告事項之優缺點,並就其缺點部分提出因應措施。再進而以法釋義學觀點,討論在我國現行法制下,機關得否發行電子公報,即其許可性問題,與電子公報得登載之事項。若不得登載於電子公報,經登載時其法律效果為何。最後並對公報發行之方式,與事項應公告或刊登公報之規定提出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