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八十八年教育基本法第七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發布後,賦予各主管教育單位制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法令之義務,以及將國民教育委託私人辦理的權責。宜蘭縣政府依其權責著手制訂縣屬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並將其所屬學校委託財團法人佛光文教基金會與財團法人人智學文教基金會經營。本文探討其制定此法及籌辦委託事宜,並提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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