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乃教師在非基本工作要求條件下,所表現的主動、積極、正面、盡職、利他行為。此類行為非但有益於特殊他人,更有助於學校效能的提升。是故,學校若要具有效能,則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乃是重要、不可或缺的行為要件之一。 本文首先介紹組織公民行為的理論發展過程、定義、內涵與構面,再者論及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四個主要的理論基礎,最後分析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行為模式。歸結其要點,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理論基礎有:1、社會生物學;2、社會進化論;3、社會交換理論;4、同理心-利他假說。而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的行為模式則分四階段,分別是:階段一,教師知覺到需要;階段二,教師作認知判斷;階段三,教師形成決定;階段四,教師表現組織公民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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