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先從資產金融之手段、受益權之分割及受益權與證券之結合等三個角度,探討現行「信託法」第三十七條有關受益權證券化之意義。其次,有鑑於特殊目的信託具有營業信託、商事信託或集團信託之性質,其目的主要是作為資產證券化之導管體,顯與傳統上之非營業信託或個別信託有所差異,故以日本「資產流動化法」所創設之「特定目的信託制度」為主要依據,分別就信託關係之成立、信託財產之特性、受益證券之募集與轉讓、受益人行使權利之方法、受託人之義務、信託關係之變更與消滅及特殊目的信託之監控等重要議題,從檢討分析民事信託法理與商事信託法理之差異出發,期能就特殊目的信託之應有法制構造,提出管豹之見,並作為我國研議「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草案」之立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