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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日本法上“公用徵收”補償制度之探討

A Study on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of Eminent Domain under the Japanese Law

摘要


現代之民主法治國家,在行政方面係「依法行政」,在功能方面是「服務行政」,因而政府職權不斷擴大,為避免政府濫權侵害人民之權益,除須嚴守「依法行政」外,對被害者之權益給予救濟,更是現代法治國家必須兼顧的。日本在法規上或判例上對公用徵收補償之運作,雖不能說完善,但或可作為借鏡。本文之構成計分六項,以下按序將各項之內容加予說明。第壹項前言,先介紹日本國家補償制度之內涵,依學者之主張分為三類,而強調結果責任之國家補償為目前最重要之課題。第貳項公用徵收補償之概念,在於解釋「公用徵收」之意義及隨經濟社會之變化,逐漸轉變為「公益徵收」之理念。第參項公用徵收補償之演進,先指出在明治憲法下,公用徵收補償欠缺憲法明文之規定,補償與否則視法律有無特別規定為斷。而「日本國憲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則明文肯定公用徵收補償之原則。第肆項公用徵收補償之現狀,首先根據學者之分類,將公用徵收補償分成二大類,即財產權補償及生活權補償,接著說明「相當補償說」仍為目前之通說,但學術界及實務界均已趨向「完全補償說」,所以憲法所規定之「正當之補償」,理應指「被侵害財產之客觀的價值」,且涵蓋「附隨的損失」。第伍項公用徵收補償之課題,係針對補償所依據之法規,提出其問題點及改進之處,例如:地區振興政策之擴充、生活再建措施之充實、事業損失處理基準須明文化及改進現行法規之缺點等,期建立效率化、活潑化之補償制度。第陸項結論與展望,指出損害賠償及損失補償無法救濟之領域,舉法國以危險責任、公共營造物責任之法理為依據,發展為「無過失責任」之法理來解決該問題。又,德國則採用「收用類似侵害」之補償,依據犧牲補償請求權之理論,對於違法無過失之侵害,開拓了救濟之途。而日本則因欠缺如德法兩國之主客觀條件,無法擴充其損失補償之法理,所以公用徵收補償之發展,唯有以個別性之立法及行政措施來解決,目前日本學術界及實務界積極奉獻心智,以圖擴大救濟之領域,或許不久之將來,日本會走出自己之一條大道。

被引用紀錄


黃兆偉(2012)。從財產權保障論我國土地徵收法制中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碩士論文,淡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6/TKU.2012.00389
張雅惠(2015)。區段徵收理論與實務探討-以抵價地制度為中心〔碩士論文,中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0/CYCU.2015.00222
林婉玄(2015)。祭祀公業土地財產權之損失補償〔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5.01613
周靜妮(2013)。我國刑事補償法制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3562836
石翌儒(2013)。論我國土地徵收法制之新修正—以徵收補償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355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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