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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The Impact of Tax-Exempt Stock and Land Capital Gains on Corporate Effective Tax Rates

證券及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對我國公司有效稅率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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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所得稅制度長期對於證券及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規定是兩項極不公平的租稅漏洞,不僅損害政府財政健全,也衍生出證券及土地市場管理的問題(例如關係企業交叉持股、拉抬股價,乃至利用土地交易利益輸送等)。雖然,這兩項免稅規定所衍生之問題經常招致批評,但這兩項規定對於我國公司有效稅率之影響,迄無相關之實證證據,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乃利用上市與上櫃公司之財務報表資料,實證研究證券及土地交易所得免稅規定對我國公司有效稅率之影響,以作為政府檢討當前所得稅制及未來租稅改革之參考。再者,我國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個別企業作為申報單位,並無集團企業須編製稅務合併報表或合併申報之規定。但事實上,集團性企業利用非營業常規之交易安排,以規避稅負的情事時有所聞。然而,有關集團性企業經營對我國公司有效稅率之影響,在文獻上亦缺乏實證之證據。故本文亦在實證模式中探討集團性企業之經營型態對我國公司有效稅率之影響,並檢討該影響在政府稅務行政管理之意義。本文所建立的我國公司有效稅率之實證模式,除了參考國外及國內相關文獻所探討的決定因素,如企業規模、投資及理財政策、獲利能力及產業別等之外(詳英文版文獻探討),並著重於融入我國稅法及商業環境之特色,例如證券及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以及集團性企業經營背景等因素。本研究所建立有效稅率(ETR)的實證模式,解釋變數包括:SIZE(企業規模)、R&D(研究發展支出)、CAPINT(資本資產密集度)、DEBT(財務槓桿)、ROA(總資產報酬率)、INVG(處分投資利得)、INVL(處分投資損失)、ASTG(處分資產利得)、ASTL(處分資產損失)、GROUP(集團性企業)、LISTED(上市上櫃別)、I(subscript k)(產業別之虛擬變數),各變數之定義以及使用台灣經濟新報社(TEJ)資料庫之各有關會計科目的名稱與編碼,請參考英文版表一。INVG與INVL是衡量公司證券交易所得與損失之代理變數,而ASTG與ASTL是衡量公司出售土地利得與損失之代理變數,依據本文提出之假說,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上市與上櫃公司列報愈高比率之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與出售土地所得,其有效稅率應愈低;相反地,如果是損失,則其有效稅率愈高。雖然公司財務報表所列報之處分投資與處分資產的利得與損失,可能包括除了證券及土地以外的處分其他資產的應課稅之損益,而造成衡量之雜訊,但若本文之推論正確,INVG與ASTG係屬於免稅之證券及土地交易所得,則公司有效稅率會因分母增加INVG與ASTG而降低。反之,若本文之推論不正確,INVG與ASTG屬於應課稅之處分所得,則公司有效稅率並不會因INVG與ASTG之增加而降低,不利於發現支持本文假說之結果。因此,如果實證結果支持本文假說,則上述衡量之雜訊應不會造成對實證結果解釋之混淆效果。有關其他各項解釋變數對有效稅率之影響的說明,請參見英文版,不再贅述。本研究有關上市及上櫃公司之財務報表資料係取自台灣經濟新報社資料庫,樣本期間為民國75年至86年度,在此樣本期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均為25%,且所得稅制度並無重大之變動。經過樣本篩選後,本研究之樣本資料共有4,244筆,樣本公司之產業別及年度別之分布參見英文版表二。英文版表五列示民國75年至86年間,依產業別計算之ETR'(所得稅費用÷稅前淨利)。其中顯示全體樣本ETR'平均值約為14.2%,遠低於名目稅率25%,顯示上市與上櫃公司享有充裕的租稅減免優惠。此外,ETR'在各產業別間之分配迥異。電子業由於係政府長期重點獎勵發展之產業,享有較其他產業更多的投資抵減與租稅優惠,故歷年來其有效稅率鮮有超過13%者。反觀其他傳統產業及服務業,如食品業及觀光業,其歷年來之有效稅率幾乎皆超過15%,顯然較電子業之有效稅率為高。英文版表六列示本文迴歸模式之實證結果,由於研究樣本共有12年度之資料,考量樣本資料或許會因時間過長而有結構性之影響,而對較近年度之推論反而不適用,故又另組民國81年至86年(共6年)之次樣本,進行迴歸分析,以使研究結論更能推論於最近年度。此外,民國78年曾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為控制該年度恢復課徵可能對本研究產生之干擾效果,故亦以排除民國78年之資料另組一次樣本(共11年),進行迴歸分析,以控制此雜訊之影響。表六顯示三組資料所獲得的迴歸結果,各解釋變數迴歸係數之符號及P-value並無重大差異,且調整後決定係數(adj-R^2)各組皆在20%左右,可以顯示實證結果並不因取樣時間不同而異。表六中,INVG與ASTG之係數均為負值,INVL與ASTL的係數均為正值,符號均與預期相符,且達1%之顯著水準,故支持本文之假說。此一結果說明我國上市與上櫃公司財務報表所列報的處分投資與資產損益中,包含重大比例的證券及土地交易損益,足以顯著地降低其有效稅率。因此,現行證券及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確實對我國上市與上櫃公司之稅負分配有顯著之影響。因此,基於租稅公平及保護投資人之立場,本文之實證證據應可提供政府作為未來管理證券與土地市場,以及改革所得稅制度之參考。再者,表六中,SIZE的係數為正值,且達1%顯著水準,故對我國上市與櫃上公司而言,企業規模與有效稅率之關係基本上符合政治成本假說,即企業規模愈大者,受到公眾及政治上之監督愈大,故節稅的空間反而受到限制,而須負擔較高的租稅之政治成本。此一結果與蔡素幸(民國82年)使用民國70至80年上市公司資料之研究發現相同,但本文之樣本包括上櫃公司在內,且資料延伸至民國86年,故應具有較高之外部效度。表六中,R&D與CAPINT的係數均未達傳統5%顯著水準,故本研究並無發現可以支持投資政策影響我國公司有效稅率之證據,或許是因為R&D及機器設備之投資抵減有上限之規定,即僅能抵減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之50%,其餘必須遞延於以後4年內抵減,因而減弱公司進行投資當年度所能獲得投資抵減的減稅效果,且年年遞延之結果,亦可能使企業平白喪失投資抵減的利益。另一可能原因為R&D平均僅佔企業總資產之0.2%(詳英文版表三),故對企業之有效稅率無法產生重大之影響。但是DEBT的係數為負值,而ROA的係數為正值,符號均與預期一致,且均達1%之顯著水準,則顯示上市與上櫃公司財務槓桿的運用及獲利能力可以顯著地影響其有效稅率。就產業別而言,本文迴歸模式中的設計係以電子業為對照組(excluded group)。表六之實證結果顯示,所有的產業別虛擬變數皆有正的係數,且除了造紙業之外(可能由於樣本數較少),皆達到1%顯著水準,此一結果顯示,電子業確實是享有最多的租稅優惠而有最低的有效稅率。此外,LISTED的估計係數為負值,且達1%顯著水準。此一結果顯示,上市公司與上櫃公司之有效稅率負擔並不相同,在其他條件相同下,上市公司之有效稅率低於上櫃公司之有效稅率。表六中,GROUP的係數為負值,符號與預期一致,且達1%之顯著水準,故支持本文之推論,即具集團性企業經營背景之上市與上櫃公司,因擁有較多租稅規避之交易安排空間,其有效稅率將較非集團性企業之上市與上櫃公司為低。英文版的表七進一步計算集團性與非集團性公司在各年度有效稅率之平均值,結果顯示除了84年度外,其餘11個年度,集團性企業之上市與上櫃公司有效稅率的平均值皆低於非集團性公司之平均值。因為本研究區分樣本是否為集團性公司之時點為民國87年6月,本文另以民國83年至86年之四個較近年度資料,計算集團性與非集團性公司有效稅率之平均值,並進行兩母體平均數相等之t檢定,結果顯示集團性企業之上市與上櫃公司在這四年間有效稅率之平均值為10.43%,低於非集團性公司的11.46%,且其差異之t統計值等於2.08(P-Value = .0373),故在5%顯著水準下,仍支持本文之推論。基於規範集團性企業營運的重要性,我國公司法於民國86年5月增列關係企業專章,代表政府對集團性企業所衍生問題之重視。但本文實證結果顯示,集團性企業之優勢亦包括租稅優勢在內,故政府似亦應注意集團性企業之經營,未來若集團性企業濫用租稅規避之手段,而嚴重影響租稅之中立與公平,則政府似可參酌美國、紐西蘭等之立法例,增訂關係企業必須編製合併稅務報表之相關規定。綜合本文研究結果的發現,支持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建構一個切合我國租稅制度及商業環境的有效稅率實證模式,對於未來之相關研究應具有參考價值。本文有兩個主要之研究限制,必須加以說明。雖然本文之實證結果發現我國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與土地交易按公告現值課稅之規定,對公司有效稅率與租稅負擔之分配有重大之影響,但是限於資料不易取得,本文無法區分出售股票或土地之公司,究竟係多年持有後才予以出售,或係最為一般詬病之短線投機炒作者,此為本文的研究限制之一。此外,對於公司以自有資金而長期持有之股票及土地的出售利益,本文並未扣除其自有資金之隱含成本,可能造成其名目之有效稅率偏低,乃本文之另一研究限制。

並列摘要


Capital gains on stock and land transactions have long been exempt from income tax in Taiwan. However, there is strong criticism of both of these exemptions because they are seen as violating the equity principle and may cause deterioration to the government's fiscal system. Using financial statement data on both listed and over-the-counter companies, this study provides evidence on the impacts of the two tax-exempt items on corporate effective tax rates. The empirical results show that companies with greater stock and land capital gains have significantly lower effective tax rates, and vice versa, suggesting that these two tax exemptions result in inequitable distribution of corporate tax burdens. We also find, among others, that affiliated companies tend to have lower effective tax rates than their non-affiliated counterparts, supporting the argument that affiliated companies have the advantage of reducing tax burdens and that corporate-affiliations may be tax-motivated.

被引用紀錄


張琬如(2010)。我國資本利得稅式支出之估算-以證券交易所得為例〔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10.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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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明正(2016)。稅務簽證品質對稅捐稽徵機關選案查核之影響〔碩士論文,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61-140720161048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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