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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如何強化中央與地方府際合作協調機制

摘要


面對複雜的政策問題,在中央與地方府際合作上卻往往含有兩種對立的性質。其一是因複雜性問題所帶來的外溢性質(spillover),這種複雜性問題之處理或解決,往往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並非單一地方政府所能獨立應付。其二是在解決複雜性問題上所產生的執行權責的分散化(fragmentation),因許多複雜性地方事務之解決需其他不同單位之配合,相對的執行權責就分散由不同的機關或政府負責,如此必然因事權不專一而導致執行成效不彰或甚至失敗的結果。在此兩種對立性質的影響下,使得中央與地方府際合作面臨運作上的新困境,因此促動府際合作協調、建構有其急迫與必要性。而近年新興府際協調事件案例,均突顯出中央與地方府際合作協調機制及法制層面的問題,與需要再重新釐清、建置的迫切性。因此有必要採跨轄區、跨專業、跨機關組織的多層次治理模式,強化不同政府部門間、不同層級機關間,乃至與非政府組織間的合作。本文以多層次治理理論與概念探討臺灣中央與地方府際合作的困境問題與解決機制,並就此理論概念作為本文分析基礎,檢視我國新興府際合作協調爭議事件與現行府際合作機制運作情景,了解當前中央與地方府際合作可能面臨的落差。最後,提出我國中央與地方府際合作協調機制強化之具體建議,期能作為未來府際合作協調整體規劃的具體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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