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若濫用法律行為形成自由,規避租稅義務,確為侵蝕國家稅基;然法律上對於租稅行為之認定亦不得侵害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形成自由及財產權。惟依現行案例,行政及司法機關對租稅規避行為之認定似狹隘於形式課稅,而未深入考慮實質的成因,如何限縮租稅規避認定過於形式化且寬泛之缺點,而得以免除納稅人租稅負擔之義務?
為了持續優化網站功能與使用者體驗,本網站將Cookies分析技術用於網站營運、分析和個人化服務之目的。
若您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本網站使用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