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民國77年依行政院指示,要求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議立博物館法。隨即通令駐外文化參事蒐集有關資料逕送該館參考;繼派員出國考察,並核聘十位博物館學家組成博物館法研擬委員會。耗一年時間擬出博物館法草案;再由教育部開了五次會審查定案。然後由一位立法委員以之向立法院提案,立法院開了兩次公聽會後即無下文。新政府的教育部將該案廢棄,委由黃光男館長另擬了個博物館法草案新版本。新版並無新意,且有些瑕疵,請見下文,將原版第二十二條刪去更是違反世界潮流。各國博物館假日出勤人員均加倍給酬,法國更是倍半,為何要將之刪去?新版很多條文更要等「行政法人法」通過後據以修改,以是博物館法勢必難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