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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流行性流感防範框架中標準材料移轉協議之利益分享機制與法律性質研究

摘要


2006年禽流感疫情發生時,印尼認為擁有H5N1病毒主權而拒絕與國際社會分享病毒檢體,迫使國際重視生物材料利益分享機制。為回應此一主張,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11年4月通過「大流行性流感防範框架」處理流感病毒分享與疫苗、利益可近性事宜。本規範要求取得資訊或生物材料之私營企業,必須提供回饋金予WHO之傳染病防治網絡,堪稱全球公共衛生治理一大突破。不過,本規範附件二之標準材料移轉協議(SMTA2)當事人為WHO與私營企業或學術機構,其協議之法律性質與爭議解決,究竟應適用國際公法或國際私法處理,即是值得研究之新問題。本文先說明大流行性流感防範框架規範之機制設計,繼而分析大流行性流感防範框架附件二材料移轉協議內容與法律性質,以及公私協力模式下可能衍生的利益衝突、國際公衛倫理等議題。本文建議今後在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及WHO內部組織法等層面,應廣泛、深入檢討這類公私協力契約之法律性質,並在締約及履約事宜加強公共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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