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聯合國海洋法協定底下,原僅有兩個執行性協定,然而,隨著時日的遷移,不僅國際局勢產生變動、法學家看待海洋體系的格局亦日益擴大。是以才發覺現今海洋管理體系的漏洞,而有了填補缺口的呼聲,國家管轄範圍外海洋生物多樣性養護與可持續利用協定即為其產物,而成為海洋法公約下的第三個執行性協定。 海洋環境管理原則主要是由沿海國就其沿岸一定區域負責,此制之美意原系尊重各國自主管理,惟卻因此在管理範圍上導致國家管轄範圍外區域即公海和區域無人管理和養護。再加上公海自由下,各國在此群起圍捕、開採、污染等作為,皆使國家管轄範圍外區域的生物多樣性出現生存危機。並且,此區域擁有令各國眼紅的海洋遺傳資源,是以如何對其管理、分配,也成了一大問題。 目前聯合國大會已通過必須立一個位於海洋法公約底下的執行協定,以管理養護國家管轄範圍外的海洋生物多樣性,並已召開了三次的籌備委員會,因此,協定通過後,其條文內容與未來將造成的影響尚不可知道,本文從海洋環境保護原則開始介紹,因其勢必將成為協定的核心意義。並探討協定的內容,以及在這種國際大環境下,台灣是否得參與此項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