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0年代末期以來,由於景氣的衰退,企業貸款的紛紛倒帳,也因此釵h金融機構擁有龐大的不良債權。為了經濟的復甦與穩定發展,謹慎處理不良債權實為必須。目前銀行的處置方法中有直接出售予AMC公司與證券化兩途徑,不論選擇何種方法,不良債權的價值皆是處分時的重要影響因子與最後的防線。 又目前國內機構評價風險性債券多假設回復率的設定為定值或0,忽略了回復率對於價格的重要性。然本研究認為違約率與回復率之間存在負向關關係,且此關係為定價之重要因子。故於研究中假設三種不同的回復率設定,並將其導入模型中計算風險性債券之價格,希望藉此了解不同的回復率設定對於定價的影響,而由最後的結果得知,若回復率與違約率之間的關係成立,則目前國內的方法多低估了未來可能損失、高估了風險性債券價格。 錯誤的評價方式誤導決策者的認知,而錯誤的決定可能引發經濟的不穩定,為妥善處理不良債權並穩定金融,此論文研究結果揭示:針對違約率與回復率的關係於評價過程中必須小心處理,且兩者的關係在風險性債權的定價與信用風險的衡量上是不容忽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