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以來,我國銀行機構之不良債權始受到重視,銀行機構所潛在的信用風險問題不斷暴露出來;然而受台灣特殊的政治及金融環境的影響,以致在金融機構發生弊案或擠兌事件時,政府主管機關往往為了降低對社會的衝擊而涉入干預,造成整個社會龐大的經濟及社會成本,因此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必須審慎公平的制定存款保險費率,依公平付費原則視各家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不同,來做不同程度的存款保險費率之調整。然而目前我國存款保險費率雖採風險差別費率制度,但僅將存款保險費率籠統地分為萬分之五、萬分之五.五及萬分之六三種等級。此衡量風險的精確度明顯不足,不能合理反映各別要保機構所承受的風險之差異。 因此,本研究依據固定收益證券的reduced-form評價方法建構出一個能將受保機構信用風險(金融機構倒閉違約機率)參數納入考慮的存款保險費率訂價模式,據此訂價模式期能合理反映個別要保機構所承受風險之差異。 由本研究台灣地區34家銀行實證結果中,公平市場保險費率訂價最低的前十家銀行分別為:台灣銀行、中國商銀、台新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合作金庫、彰化銀行、土地銀行、華信銀行。而保險費率訂價最高的則為:中興銀行、台南企銀、高雄企銀、台東企銀等四家銀行,隱含此四家銀行有較高的違約強度。此實證結果與其他相關研究的結果有相當程度的一致性,顯示本研究的公平市場保險費率訂價模式對於不同違約強度、信用風險的銀行有相當程度的區別力,此評價模型適用於台灣地區的存款保險費率訂價。 因此,本研究建議應以「落實市場機制」來代替政府的金援涉入,讓少數體質不佳的問題銀行依市場法則自然淘汰,避免社會經濟成本的無謂耗費。期能藉由訂定「可合理反映個別銀行違約強度的存款保險費率」,來健全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存款理賠弁遄C
為了持續優化網站功能與使用者體驗,本網站將Cookies分析技術用於網站營運、分析和個人化服務之目的。
若您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本網站使用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