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先回顧台灣自荷蘭殖民時期至戰後的農田水利事業發展態樣及與政府的關係演變。荷據與鄭成功時期,台灣漸出現農民自給自足興建農田水利設施,當時政府採取放任的態度。到了清朝,農田水利轉為契約合作事業,較有「供需市場」的企業化經營精神;政府採取被動的管理態度,負責財產權界定與紛爭處理事宜,一般認為有效的降低了交易成本。日本統治後,政府開始積極且階段式介入農田水利事業:先將私人埤圳收歸公共埤圳,再以國家力量興建官設埤圳,最後藉由水利組合統一管理所有農田水利事業。此時,政府已成為農田水利供需市場另一個重要角色,且農田水利組織出現公法人性質,即具有公權力強制執行任務角色。戰後的農田水利組織先在日本遺留制度(公法人團體)與中國傳統農民組織(人民團體)間轉換。在取得公法人地位後,又夾有政府直接管理或間接掌握的階段,目前則改回自治公法人團體。政府隨著財務支持增加,提高介入農田水利事業程度。政府過度介入結果嚴重扭曲農田水利市場,造成:供給者(水利會)掌控水利資源,需求者(農民)免費享受水利服務,卻由政府(全民)買單的不合理現象。 基於以上認識,本文認為目前農田水利會公法人制度設計,缺乏「權責相衡」與「使用者付費」的基本精神,或完全依賴政府或移轉公產。另考量水利事業的公共財性質與戰後水利會的公法人制度運作成效不良,既無法獨立運作,又介入政治操作,為根本解決農田水利會問題,建議將農田水利會收歸公務機關,由國家統籌辦理農田水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