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作為人民之法律義務,係國家財政收入之主要來源,攸關國家任務之完成,但亦構成對人民財產權之干涉,故必須合乎憲法之要求。在稅捐之實質正義方面,學理上已藉由量能課稅原則進行了諸多討論。儘管從審查基準之角度加以探討者,相對而言仍屬少數,但違憲審查制度在稅法合憲性之確保上扮演著至關重要之角色,而違憲審查基準對於違憲審查之結果具有舉足輕重之影響力,故稅法之違憲審查基準應該如何決定,自有其重要性存在。截至目前為止,大法官在稅法之違憲審查上時常以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作為審查依據,並以寬鬆之審查為原則,此與學說上對量能課稅原則之理解以及據以得出之相關討論雖有共通之處,卻亦存在相當程度之差距。究竟應該如何掌握量能課稅原則之內涵,以及如何從量能課稅原則之角度建立更能確保納稅人基本權之違憲審查基準,為本文寫作之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