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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擬制變更之態樣分析與廠商因應策略之研究

Study on the Strategies and Analyses for Constructive Change Order

指導教授 : 曾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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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進來國內營造產業市場趨向專業化、國際化,營造廠商自我權益意識抬頭之情況下,不論業主端亦或是承包商端,其工程專案管理應該有更進步及符合時代潮流之思維,以因應市場國際化程度與新型態之工作。而在正確的合約管理在整個工程專案生命週期中,占有舉足輕重之地位,然許多未經契約變更程序之變更命令,往往造就許多工程爭議之發生。 為避免未經工程契約變更程序之變更命令發生,造成業主與承包商之權利義務改變,除影響工程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權益外,甚而影響或延宕公共工程公眾使用之利益。本研究希藉由:一、結合國際上契約發展之最新趨勢;二、分析實際案例論述其風險分擔之合理性與公平性。以問卷方式統計分析假設檢定驗證對策之合理性及客觀性,以提供日後業主與承包商簽訂契約之參考。 「擬制變更」(Constructive change order)於國內外相關研究資料不多,且其涉及工程技術、施工經驗、契約知識、經濟法律等方面之知識與經驗,隨營建產業國際深化程度,在契約管理上,務必要走向國際通用之作法,方能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下,立有一席不敗之地。 本研究希望藉由分析目前有關「擬制變更」於工程會履約爭議調解結果、仲裁案例與司法院之判例,求出「擬制變更」實質問題所在。並經由專家與執業律師訪談意見,參考各文獻及相關研討會論述發表之資料,歸納分析出「擬制變更」之因應對策,求出於工程實務上運用之合理性。同時調查目前業界遇到「擬制變更」之現況,統計分析問卷調查結果,求出主要影響「擬制變更」態樣之因子及佐證「擬制變更」之因應策略。再藉由業主及承包商雙方意見,參考各文獻及各研討會之資料,對於工程契約條文中不合理、不公平之處,釐清相關原委,加以分析歸納出「擬制變更」精神納入工程定型化契約架構之建議,作為後續產官學界對工程契約範本通盤檢討與改革修正,以符業界期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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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吳忠波(2011)。從法院判決研擬公共工程爭議處理對策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1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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