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行政法上,對於經濟市場之運作,究竟應由國家直接介入管制抑或賦予經濟活動主體自治,總有著取捨之間的難題。如由國家直接介入管制,應管制至何種程度?如全然放任經濟活動主體自治是否妥適?由經濟活動主體自治為主,國家管制為輔二者並行之方式是否可行?換言之,面對經濟活動之管制應採用何種管制模式值得探尋。專門職業所提供之服務當屬市場經濟活動之ㄧ環,自然也面臨以上問題。長久以來,有持「專門職業所提供之服務因涉及人民的自由權、財產權、甚至生命權,具有超越金錢之價值,故不能以商品之市場價值加以物化」等論者,進而主張國家應予管制專門職業者之行為;亦有批評上開論者所持理由過於理想化,忽略在國家管制下之種種措施,同時也有產生專門職業者「自利」之可能,而採取國家應解除對專門職業者行為之管制,回歸市場機制之態度。 本文擬藉由一實際案例為契機,探討專門職業在市場上所為關於競爭之行為,如與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之公平交易法規範有所衝突時,應如何解決;其中,各專門職業所制定之「倫理規範」等「行規」,厥為產生以上衝突之所在。因此,本文亦將以該實際案例中之法律服務市場為例,說明本文就「國家對於專門職業者關於競爭之行為,究應採取如何之管制模式」之建議與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