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本文旨在探討,是否存在某個法律命題,作為特定法律問題的唯一正確解答。本文將唯一正確解答區分成客觀性(objectivity)及決定性(determinacy)兩個層面,從道德判斷與法律詮釋兩個層面分別探討。 依照Marmor及Leiter的分類,客觀性具有不同層面的意義。依照Postema的分析,客觀性最重要的是表彰了某種判斷類型的獨立性、正確性及跨主體的一致性。 德沃金雖然對於外在懷疑論多所批判,但除了表面價值理論之外,德沃金沒有提出其他關於道德判斷具有客觀性的直接論據。且德沃金可能是在Marmor所分類語意學的層面上,主張道德判斷的客觀性,而非主張道德判斷具有獨立性、正確性及跨主體的一致性。 德沃金在駁斥內在懷疑論時,並未指出其所駁斥之具體學說內容,而將內在懷疑論定位成未提出實質道德主張之懷疑論者,並主張應以「不確定性」取代「吳決定性」。惟Endicott曾提出諸如連鎖推理矛盾、不可共量性及不可測量性等主張,說明在某些情況下,價值判斷必然無法精確,而具有不可決定性;德沃金並未回應該等內在懷疑論主張。 法律詮釋應具有Marmor所分類語意學的層面上之客觀性,但無形上學客觀性,恐怕亦無論證的客觀性。又法律詮釋並非解決語言使用模糊性之方案,法律詮釋本身亦因其所援用之資源,例如道德判斷,欠缺決定性而同其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