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 本研究嘗試將傳統限縮在司法領域的健全成長發達權,應用在教育領域,以論述「正常的未成年人」受教權的保障。本研究的範圍限於未成年人在國小、國中、高中、高職的受教權保障。在論文結構上,分成五章,首章為緒論,首先解釋重要名詞,並敘明研究動機、問題意識及預期成果、回顧相關文獻、研究途徑及方法。第二章主要述說十八世紀以前,歐陸與美國未成年人的生活現象,論述未成年人概念形成的因素,並展望未成年人未來之地位。 第三章以「混沌理論」說明未成年人心理系統發展的不可預測性,以及未成年人健全發展對初始條件的敏銳度;以「自我再製系統論」說明未成年人心理系統是自主、封閉與非自足性。論述健全成長發達權的基本精神與遵循原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其次,說明我國健全成長發達權的憲法依據,為「精神自由權」的相關規定及第二十一條「國民教育基本權」。最後闡述健全成長發達權─組織資訊的權利、意見表明的權利、以及隨機選擇人際關係的權利三者的具體內容。 第四章論述教育領域的健全成長發達權,說明教育領域的健全成長發達權,應兼顧組織資訊的權利、意見表明的權利、以及隨機選擇人際關係的權利三者的保障。其次,分析國際公約中,關於教育領域健全成長發達權的規範基礎。接著,以教育領域的教師專業自主權、學生參與權以及教育選擇權為例示,從比較法的規定,探究我國於教育領域,實現健全成長發達權的可能性。最後,分析健全成長發達權在我國實定法的規定。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提出本研究的發現,並就健全成長發達權在法制面的闕漏,提出未來法制規劃的建議以及後續研究發展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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