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為探討扣繳義務之合憲性基礎,以及扣繳義務與違反義務之責任於憲法上之界限,參考大法官釋字三一七號與釋字三二七號解釋文,並以實務上所引發之法律爭議---即行政法院(包含最高行政法院與台北、高雄行政法院)判決中之爭點,做為本書討論的核心議題。 首先,論及扣繳義務之合憲性基礎,次述扣繳義務人由營利事業負責人擔任不當之處,本文以為,扣繳義務人應由營利事業擔任,方屬允洽。至若違反扣繳義務,扣繳義務人負擔補繳責任,亦應有「責任的從屬性」之適用,並僅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負責。續而,全面檢討以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全面檢討現行法規定與判決。本文認為,現行法對於扣繳義務人處罰規定有罰鍰無上限及不當聯結之處。且處罰扣繳義務人無大法官釋字二七五號解釋之推定過失之適用,扣繳義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方符憲法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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