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範圍之討論,相較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範圍,明顯較少。因此本文以同樣身為法律繼受國的日本為參考,介紹日本處理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範圍之條文—日本民法第416條之演變,觀察日本究竟欲採取相當因果關係論或預見可能性原則,期能提供我國處理此一問題之借鏡。研究之方法主要為文獻蒐集、判例分析。 日本民法第416條,其前身為舊民法第385條、法典調查會原案第410條。前者由法國學者Boissonade起草,深受法國法影響,明文採用預見可能性原則。之後該條延後施行,修正成為法典調查會原案第410條,開始受到德國完全賠償原則之影響。最後成為日本民法第416條,法條中仍保留「預見」此一文字。 於西元1890年~1965年,日本民法學界受到德國法學之支配性影響,以來自德國之相當因果關係說解釋文字上包含有預見可能性原則的日本民法第416條。將相當因果關係說與該做結合,將該條之「預見」,解釋為以債務人所預見之情事為判斷相當性之基礎,此一說法成為通說。 直到西元1970年,日本學者平井宜雄開始質疑上述之通說,認為法國、英國對於日本民法第416條之影響比德國更為強烈,主張通說以「相當因果關係」處理三個性質相異之問題:事實上因果關係、保護範圍、金錢評價。指出日本民法第416條僅處理保護範圍的問題,且是以預見可能性原則決定之。雖在平井提出其學說後,日本實務仍採取通說,且學說上仍有通說之支持者,但是平井的學說激發出其他重視契約合意,以當事人合意決定賠償範圍之學說,這些學說多針對平井宜雄以「締約時」為預見基準時的這一點做出修正,而以「不履行時」為預見基準時。 日本最近開始進行債法之修正,由學者組成之債權法改正委員會,提出「債權法改正試案」。改正試案3.1.1.67即在規定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範圍之問題,於第一項明示採取預見可能性原則,排斥相當因果關係說。在第二項則與國際趨勢不同,堅持嚴守契約的本國倫理,課予債務人對於「契約締結後,至債務不履行發生時所預見或應預見的損害」之迴避義務。並以3.1.1.69~3.1.1.71之規定另外處理金錢評價之問題。可謂偏向平井宜雄之學說。於最近之「中間試案」,仍採取修正的(不僅以締約時為預見基準時)預見可能性原則,但刪除關於金錢評價之規定。 我國在學說上以相當因果關係說為通說,但在實務上標準並不明確。由上述預見可能性原則於日本之發展,可以發現預見可能性原則之優勢,在於尊重契約當事人之風險分配,可以更合理地決定賠償範圍。故本文建議採取預見可能性原則處理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範圍問題,將可以解決實務上標準不明的困境。於我國適用預見可能性原則之可能即在於我國民法第2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