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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國家法與原住民族習慣規範之衝突與解決

The Conflict and Compromise of the State Law and Customs of Indigenous Peoples in Taiwan

指導教授 : 王泰升

摘要


以近代西方法學的觀點而言,國家法的內容並不包括人民原有的習慣規範,兩種規範之內容如果相同的話,原則上對於人民原有的生活方式並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但是如果兩者之內容相反的話,對人民的生活方式,甚至是價值觀的建立,均產生極大的障礙。 本文著重的時間點是日治時期以及中華民國時期這兩段期間裡,原住民族原有的習慣規範與國家法的關係。國家法以1945年為分界,對於原住民族的習慣規範有不同的對待,在1945年以前的日治時期,國家沒有將原住民族納入制定法之規範作用下,而是透過警察之行政裁量權,在具體紛爭事件中依其判斷以決定準據制定法或是準據原住民族的習慣規範作為解決紛爭之標準,基於這樣的模式,國家法得以在某些場合下透過警察的準據作用,將原住民族的習慣規範納入國家法之中,某程度而言減輕了國家法與習慣規範不一致所產生的衝突;又因為日治時期的國家明白地承認台灣存在著許多不同種族的人,因此在遇有異種族人所發生的紛爭時,必須要先決定紛爭所準據的規範,總督府方面在本島人與內地人間紛爭事件中設有明文規定,而在原住民與本島人、原住民與內地人間之紛爭事件,也藉由警察機關在實務操作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一套選擇準據法的規則。 進入中華民國時期之後,國家直接將制定法之效力遍及國內所有人民,當然也包括了原住民族,使得原住民族原有的習慣規範受到了來自國家法全面性的影響。在中華民國法體系中,人民的習慣規範欲具有法效力,除了直接成為制定法之外,就是經制定法之明文承認,而經由這兩種管道取得法效力的原住民族之習慣規範,目前仍是非常地稀少,以致於原住民族固有的生活方式受到了來自國家法莫大的干擾。同時,由於中華民國不論是在程序上或是實體上,均未針對原住民族之特殊性而設有特別的規定,種族性因素在司法權中完全地被忽視,所有涉及原住民族的紛爭事件完全地適用與漢人相同的規範,其結果則是更加速原住民族習慣規範的消失。 本文透過對於日治時期警察處理原住民族具體紛爭事件之記錄,以及中華民國時期的法院判決,試圖描述國家在面對原住民族的習慣規範時所採取的基本態度,以及這樣的態度對於原住民族固有的生活方式所產生的干擾,最後建議嘗試透過習慣法與習慣立法之方式,大量地將原住民族的習慣規範納入國家法的範疇之中,使國家法的內容能夠更貼近人民原有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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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 Law Customs Indigenous Peoples Taiwan aborigine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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