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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熊彼特租稅國思想與現代憲政國家

指導教授 : 葛克昌

摘要


租稅國家,為現代國家。熊彼特氏認為,現代國家之源起,乃在於現代意義之租稅概念,與現代意義之國家概念,相結合而成。從財政學的角度觀之,財政學意義之租稅國家,係指,「租稅」所具有之“共同報償性”(本質)與“非營利性”(界限),結合了「國家」之民主正當性而來。是以,租稅國家之建置原則,必須反映在上述「租稅目的」以及「國家目的」之兩個面向。就後者而言,指的是課稅目的之正當性,亦即課稅的公平原則;前者,指的是稅源的保持,亦即課稅的效率原則。另外,倘從憲法學的角度觀之,課稅的正當性,厥為租稅公平的實踐,透過量能平等原則的檢驗,作為確保;而稅源的保持,則是稅捐客體本體的保障問題,藉由比例原則的衡量,作為稅捐違憲審查的基準。 租稅國在歷史上的演進,可以說是一段對抗財政危機的過程。熊彼特氏認為,戰爭所引發的財政危機,並非租稅國內在結構上的危機,其解決之道,自可透過租稅之手段無疑;但是,租稅國有其真正出自內在的危機,就是一種人民基於過度膨脹的私利,轉而對國家需求日增,導致忽略了租稅國家的明確界限。從財政學之觀點分析之,因應戰時的耗費,財政支出的擴張,自屬必然,然而,戰後回復到平時的經濟,財政支出水準卻未隨之下降,則與租稅國本質的危機有關,但卻也是一種自由競爭經濟體制下的常態,面對此種預算漸增的效果,倘使用增稅的手段,則必須嚴守租稅之公平與效率。從憲法學的層次觀之,為因應戰爭的花費,基於共同緊急危難之避免,自符合公益之原則,增加人民財產權限制之增稅手段,應屬允當。惟,當重回平時經濟時,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卻未隨之減少,則此部分的增稅,將面臨憲法正當性的挑戰,甚至有可能過度侵益,進而剝奪了財產權的本體。 租稅本身有其界限,而不容逾越。當國家產生異化,逾越了租稅的界限,則租稅國家將失去存立基礎。熊彼特氏認為,越過了課稅的界限,政府所每多一分的增稅,所象徵者,並非每多一分的稅收,反而只是生產力的減損一分。易言之,租稅國家的界限,乃在於國家目的逐漸反客為主,而濫用租稅之目的,導致目的與手段之間的對調,前因與後果的脫勾。從財政學的觀點來看,倘借用拉弗曲線的理論──稅率與稅收的正比關係,將會因為達到一個最適頂點而終止,倘課徵的稅率,超越該頂點所對應之最適稅率,則稅收的量反而會減少──進而認為國家有一整體經濟負擔的稅負,過度課徵的結果,經濟的誘因將因而減損,反而可能流失稅源。從憲法學的角度觀之,國家基於公權力之課稅權,對於人民在社會經濟之私領域的經營成果,其所要求的分享,勢必不能過度,此即過度禁止原則的體現。透過Kirchhof的半數理論──認為,課稅權之範圍,必不能超過人民財產收益之半數,否則將與憲法保障財產私用性之理念有違──進而認為,比例原則在稅法領域的適用,必須具體地呈現出半數原則的意涵,以認清租稅國家的界限。 憲法第十九條之真義,乃在於揭示了我國係一採行租稅體制之國家。而採行租稅體制,象徵著國家之建置,應以租稅國家之建置原則為原則、租稅國家之界限,乃在於課稅須無損於市場上之經濟誘因。而透過憲法第十九條之立法,乃正式承認租稅國為我國憲法上之國體,並將租稅國與法治國相結合,透過法治國原則,落實租稅國家之體制。租稅之目的,在於支應公共之需求,其正當性,除了具有普通基本權之一般權源外,更擔當了國家建置基礎之根本權源;租稅之手段,除了必須等同普通基本權保障理論之適用外,更有因應租稅乃依附私經濟領域之本質上界限,而不得過度侵犯經濟理性之自由,其表現在財產權理論上,正是職業營業等經濟人人格發展之自由。是以,憲法十九條之規定,乃與憲法之國體有關,而別具重大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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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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