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係指公務員因某種事由依法在一定期間內暫時停止其職務的行使,本質上為懲戒(例如:撤職、休職等)或懲處處分(例如:記兩大過免職處分等)確定前暫時性的人事行政措施,並非經終局確定的處分。停職雖僅係一種暫時性的人事行政措施,但適用時並非完全沒有任何條件限制,原則上係針對違法、失職且屬情節重大的公務員始予採行。至於停職的定位,一般認其為懲戒或懲處程序上的一種權宜措施,惟其所依據的事由與規定為何?其性質究屬行政處分與否? 公務人員涉及刑案如經法院裁定羈押,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第1款規定,其職務自羈押之日起當然停止。目前學說對於停職之研究,主要仍集中於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移付懲戒情節重大先行停職之情形,惟就現行實務案例而言,因案羈押停職者亦非少數,本文擬將兩者做一整合性的探討及研究。故本文第一章緒論點出問題意識。第二章歸納停職之意涵與態樣。第三章即以「公務員懲戒法之停職」為研究主題,藉由統整現行實務見解並予歸納解析,就「當然停職」、「當然停職轉換為先行停職」及「先行停職」等議題進行系統化之論述及探討後(本文第三章),再針對相應的復職制度做介紹(本文第四章),文末並提出分析建議(本文第五章),以供未來修法及實務運用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