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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制之檢討---以行政法上義務與責任之視角觀察

Inquiry into the Soil and Groundwater Pollution Remediation Act---a view from the liability and duty of administrative law

指導教授 : 李建良

摘要


我國過去於追求經濟成長時,不當漠視工業發展所可能帶來的環境破壞。固然於國人收入漸豐,生活與環境品質開始為一般人所重視後,無法繼續忍受這種只求經濟不求環境的發展模式,乃有環境立法的呼聲,甚有環境權入憲之議。然而,在環境立法上,其內容是否能符合我國法理論與體系,其實質上又能否落實法律規範之目的,則從我國向喜大量參考外國法制,而未予充分思量其妥當性及與我國法制是否契合之背景下,似難盡予樂觀之評價。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係我國近年來重大的環境立法之ㄧ,與其他環保法令所不同者,在於土污法係以污染發生後之整治工作為規範重點,亦即係以善後為規範核心。而這樣的規範內容也導引出土污法須解決的三大問題:誰來整治?陳年污染如何處理?整治規範如何落實? 由於前開所提土污法三大問題,可將之簡略稱為內涵、時間與落實等三面向。而凡此皆與國家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對人民所賦加之義務與責任有關,因此本文於提出問題意識後,首先便是對於義務與責任從事概念上的界定與釐清,並續而與憲法基本權保障價值接軌,提出一套義務(責任)之理論。另因土污法屬於環境法之ㄧ部,且義務(責任)理論首要者便是主體設定之正當性探求,故有必要進行環境法上之原則與價值討論。 在內涵面向上,現行土污法既係以污染行為人與污染土地關係人為主要之規範相對人,其中污染行為人又為首要之負擔主體,且兩者在負擔之理論基礎上有所不同,故乃於前導之義務(責任)理論與環境法價值與原則探討後,續而進行污染行為人於現行法之評析與立法建議,再次始及於污染土地關係人的部分。 在時間面向上,法律之效力原則上係於公告後向未來生效,惟為解決陳年污染問題,土污法乃有就污染行為人之部分條款設立溯及既往之規定。由於此部分內容必須先對現行土污法之整治負擔工作有充分了解後,始能進行討論,故乃安排在污染行為人與污染土地關係人章之後。 在落實面向上,應留意法律之規範內容不能僅存在於文字,而應能付諸實行。又土污法牽涉整治金額龐大,其規範內容若無法實現,將對國家財政與全體人民造成莫大負擔。職是之故,其保全與強制執行規範之重要性,相較於其他法律便有所不同。又保全與執行必須在欲保全與執行之義務(責任)內容確定或可得確定後,始有可能為之,故乃將其置於結論前的最後一章。

關鍵字

義務 責任 繼受 土污法 溯及既往

並列摘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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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李音儀(2008)。環境保護上國家責任與企業責任—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制度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3-07122008201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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