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有17,293家醫院、診所與健保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成為健保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人民提供健保之醫療給付。於2001年11月16日所公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3號解釋,明確將此合約定性為行政契約。 本文一方面回顧檢討該解釋之見解與理由,另方面更進而對合約之其他法律問題,為更詳盡的研究與分析。詳言之,本論文擬就ヾ特約申請准駁與合約之定性;ゝ合約實體內容之合法性與適當性;ゞ合約內容形成程序之正當性;及々合約之責任與救濟等四大部分,從法學的角度切入,釐清相關爭議並提出未來制度運作及修正上的建議。此外,由於合約畢竟係為健保局與保險對象間之保險關係而存在;是以,在討論的過程中,應一併將保險對象之權利保障納入考量。 在結論上,本文肯認合約之行政契約屬性,並進一步認為合約應屬雙務契約及委任契約。現行合約之若干實體內容應予調整;總額支付制度之運作,則有制度設計上的根本問題存在。針對合約內容之協商等程序形成,係為確保契約內容之正義所建制,然而,實務上對於該協商程序之運作,卻產生混淆不清與難以操作之困難;據此,本文回歸契約正義之根本思考,提出解決之建議。最後本文嘗試釐清相關違約責任之性質與競合問題;此外,本於肯認契約當事人(健保局)「自省」及公正第三者(爭審會)「仲裁」管道具有維繫長期信賴關係與有效解決紛爭之弁遄A再建構合約爭議之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