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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台灣刑事訴訟法朝向當事人主義修正的歷史動因

The Historical Causes of the Adversarial Reform in Taiwanese Criminal Procedure

指導教授 : 王泰升

摘要


晚近台灣的刑事訴訟制度,在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後逐漸朝向當事人主義邁進。對於此種修法方向的歷史動因,本文認為過去台灣始終充滿糾問化的司法,以及司法院強調減輕訟源的政策,均與晚近台灣朝向當事人主義的修法有極大之關係。由於在制度上,戰後的台灣承繼了民國時代中國強調國權至上的刑事訴訟制度,其檢察官長期享有相當於「預審法官」的強制處分權限,而在偵查階段中,既可使程序不公開,亦可對犯罪嫌疑人訊問,使得被告長期處於不對等之地位。此外,由於檢察官負有「客觀義務」,使其對於被告之「有利與不利」事證均需一律注意,此種客觀判斷的地位,亦使其有如中立之裁判官,形成「檢察官的法官化」現象。而因制度係採職權主義,法官依法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然而檢察官長期以來始終不切實蒞庭,使得法官的地位有如身兼偵查、追訴與審判之職責一般,被告與法官之間的關係,也因而有如兩面關係一般,嚴重破壞近代西方法上彈劾主義之設計。此種「法官的檢察官化」以及「檢察官的法官化」文化,亦使得一般人民,始終難以區分此二種近代西方法上之角色。 由於刑事制度本身即具有嚴厲之效果,在戰後台灣長期的威權統治裡,刑事訴訟也成為統治者用來統治人民與對付政治異議者的工具。除了實體法上諸多嚴厲的特別法外,在威權的時空裡,對於強調當事人參與的當事人主義修法,也經常採取不予理會的態度。為了有效打擊犯罪、並實現傳統中國以來著重「發現真實」的司法文化,戰後的台灣始終承繼了傳統中國的刑訊文化,使得偵查程序具有相當濃厚的糾問色彩。加上實務為了發現真實,更不惜以「有罪推定原則」推翻被告的無罪推定,其無異鼓勵警察機關行使刑求,對於被告之地位極為不利。至於實務上向來對於「單一性」與「同一性」採用寬鬆的見解,亦使得被告無法適時行使防禦權,更顛覆了彈劾原則中「不告不理」之重要原則。此種考量司法機關權威與便利的態度,儘管可能滿足被害人之心理要求,但對於被告權利的保障卻大打折扣。此種具有糾問傾向的文化與見解,使得傳統中國的「訟終凶」與「父母官」觀念,始終延續到戰後的台灣。 就在威權的色彩仍舊蔓延的1980年代中,台灣學界掀起了當事人主義的論戰。然而,該論述並未使得執政當局採納改採當事人主義的意見。到了1980年代末期,由律師組成的民間司改團體逐漸產生,其自1990年代起大力推行司法改革運動,使得刑事被告的權利保障論述逐漸興盛起來。由於在司法改革論述中,過去的糾問文化成為改革者的眾矢之的,遂使得刑事被告的程序保障,成為司法改革運動中的主要對象。為了使刑事律師得以獲得更多的揮灑空間,部分律師乃逐步倡議當事人主義之修法。另一方面,由於案件量的不斷增多始終為司法機關頭痛之問題,為了改善案件壓力的困境,司法院乃在1990年代以後陸續提出強化當事人主義精神、引進認罪協商制度、貫徹檢察官到庭實行公訴、加強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以及強化交互詰問。由於民間司改團體以及司法院的大力推動,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司法院的論述獲得了較多的支持,其在當事人實質平等、確立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以及採行緩起訴制度等議題上獲得了減輕案件壓力的機會,相對而言,法務部則增加了更多的業務量,其不僅需切實蒞庭,且負有較高之舉證責任。然而另一方面,除了訴訟經濟的追求外,在司改團體的不斷呼籲下,司法院的改革也同樣帶有濃厚的理想色彩。而此種人權保障與訴訟經濟並行的改革方向,似乎也成了司法院在改革的路途中,所不可避免的一大問題。 更重要的是,在當事人主義的修法過程中,人民的法律觀並未受到全面性的尊重。延續著傳統中國法律觀念,帶有「包青天情結」的當代台灣社會,不僅對於檢察官與法官的區分感到不熟悉,對於被告,也依舊存有傳統審判觀中「有罪推定」的假設。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不斷賦予被告保障的「緩慢」程序,一般人民經常感到不適應,甚至對於一般刑事案件,社會上也不時產生速審速決、或以重典斷罪的想法。在刑事案件中,經常看到被害人家屬拳打腳踢犯罪嫌疑人,此種法律觀念的存在,使得近代西方法律觀念始終與人民的觀念有所落差。而對於此種經常受到忽略的聲音,我們確實應該設計更多擴大人民參與修法或司法改革會議的機制,使其透過對話或法學教育等機會,與立法者或法律社群進行更多的觀念溝通。誠然,任何制度均無法十全十美,過去的法律傳統並非低俗與落後的陳舊事物,近代西方的法律也絕非全然進步與理性的完美制度。然而任何欠缺對話的修法終究只是法律與社會的分離,此種修法不僅將面臨實效上的落差,也將造成法律與一般民眾的脫離。

並列摘要


無資料

參考文獻


《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台北:聯經,1999
《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之實證問卷調查研究》。台北:法務部,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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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范振中(2009)。兩岸檢察權之比較-以犯罪偵查為中心〔碩士論文,淡江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6/TKU.2009.01189
林意淳(2009)。競逐人權?--國家與律師專業團體共謀下的公設辯護人制度〔碩士論文,國立清華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843/NTHU.2009.0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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