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18.226.93.207
  • 學位論文

論抽象危險犯典型危險矛盾 ~從法律經濟分析出發~

The influence of the probability of danger on criminal law.

指導教授 : 簡資修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摘要


國內學者對於有關抽象危險犯的研究,皆一致贊成其正當性立基於「典型危險理論」之上,並且未曾質疑「典型危險理論」與抽象危險犯之間是否存有矛盾。但是本文發現,當刑法的目的著重於一般預防理論下,「典型危險理論」反而可能對抽象危險犯的有效性產生負面作用,進而對抽象危險犯此類立法技術造成不利的影響。過往學者並未注意到此一問題,造成理論與實務上的缺漏。 再者,一般學者皆以「前置化法益保護」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爲由,限制抽象危險犯的使用。但是此一「必要」與「急迫」的情況,其背後所隱含的真相究竟爲何,學者並無體系化的探討。經本文研究發現,之所以會導致該「必要性」與「急迫性」發生的唯一理由,就是「司法體系執行效率的低落」。據此,之所以需要抽象危險犯此種立法技術,完全是爲了填補司法體系效能上的不足而已。

並列摘要


無資料

並列關鍵字

criminal law economics

參考文獻


林裕凱 撰,黃榮堅 指導,《從危險犯論放火罪之可罰性基礎》,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6年6月。
林東茂,<危險的法律性質>,《台大法學論叢》,第24卷第1期,頁267-304。
司法院釋字第623號 理由書。
司法院釋字623號 許宗力大法官部分協同與部分不同意見書。
司法院釋字623號 許玉秀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

被引用紀錄


張智尊(2015)。抽象危險犯之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NTU.2015.1066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