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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醫師專業賠償責任保險—兼論採行日本醫師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之可行性

Doctors’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 Including the Feasibility of Adopting JMA Professional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指導教授 : 劉宗榮

摘要


本論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緒論,先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並將與本論文相關之概念,先行說明,後提出問題。其中研究動機略為:近年醫療糾紛日益增多,法院判賠之賠償金額也相對提高,但我國醫師賠償責任保險卻依舊乏人問津,投保率僅有百分之一點七,因此,在從事醫療行為已成為高風險行業之際,卻無適當分散執業風險之機制。然而,投保率低之原因,除國人並無以投保責任保險作為分散風險之習慣外,另可能因現行販售之醫療責任保險,並無法滿足醫師之需求,而醫師在向保險公司購買責任保險商品時,與保險公司,處於消費者與企業之不平等之地位,並無法議定保險契約條款,只能接受定型化契約,且保險費過高,而減少醫師投保之意願。在風險高卻欠缺適當分散機制之情形下,醫師可能採取防衛性醫療行為,甚至在一開始選科時,就選擇風險低之科別,如此對我國醫療之進步自有所阻礙,並影響國民所能接受健康照顧之品質。引此,引發本文探討以下議題之興趣:現正常被討論之強制醫師責任保險是否可行,或是否有可能仿照日本所獨創之日本醫師會賠償責任保險制度,由我國現有公會制度,代表醫師出面與保險公司進行交涉,訂定出符合醫師需求之責任保險契約,使的加入公會之會員醫師,皆能受有一定程度之基本保障,進而保障病患方,甚至減少醫療訴訟? 第二章主要分為二部分,第一部分係討論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可能須負之責任,主要可分為民事、刑事、行政責任。醫師賠償責任保險之意義,首先討論責任風險,以及何種風險為可保風險,而可以責任保險之方式分散風險。責任保險為財產保險、意外保險,而醫師賠償責任保險之特殊性則是以醫療過失發生,醫師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為其保險事故。而責任保險除有分散責任主體所負之賠償責任風險外,亦有保護被害人,使其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得以確保。另一部分則是討論除一般責任保險之性質外,醫師賠償責任險又屬於專業責任保險,而雖然「專業責任保險」、「專家責任保險」、「專家」等並非陌生之概念,並常為人所使用,然而其意義為何?具備何種要件可以成為專家?有何特殊性?卻顯少有較為明確之闡述。因此本文遂介紹關於美國、英國、日本就「專家」之意義所為之闡述,並進而加以歸納,以瞭解專家之意義。而在專家意義下之責任保險,另具有何種特色,又具有何種機能,我國現有之醫師賠償責任保險是否能發揮專業責任保險之機能? 第三章則是試圖說明我國現行醫師賠償責任保險及醫療訴訟之現況,我國目前醫療責任保險,區分為醫院綜合責任險及醫師業務責任險二種,然而投保上述二種醫療責任保險之比率均十分低,當中的原因可能在於醫師欠缺風險管理之概念、保單不符合醫師之需求、保險費過高、大醫院間存有互保制度、是否有對個人所需負擔之社會責任的想法等因素,導致我國醫師或醫院投保責任保險之比率十分低,大部分仍透過和解方式解決。而另一方面,在醫療訴訟方面,法院判決之金額也日益增高,超過千萬之例子,所在多有,在賠償之金額節節高昇,醫師的收入並未相對應增加,又欠缺適當分散風險之機制,對於醫師這個職業無疑是一種危機。 第四章則是討論強制醫師投保醫師責任保險之問題。每有醫療糾紛發生,即會有是否應強制醫師投保責任之議題產生,而不僅是會保護被害人,以醫師之觀點而言,透過強制保險,是否也能適當分散職業風險,或減少醫療過失發生,減少與病患及病患家屬間衝突、對立之問題,因此提出強制醫師投保責任險之想法。而我國現行法律確實有強制投保之相關規定存在,惟多為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鮮有強制投保專家責任保險之事例,而強制投保之立法精神,多源於保障被害人之精神而為立法,而在醫療過失之情形下,是否已有此必要,非無疑問,且強制醫師投保是否果能達成保障被害人之目的?再者我國醫師、醫院顯以投保保險作為分散職業風險之方式,在國情不同之情形下,是否全體醫師皆能接受?且從比較法來看,世界各國並無強制醫師投保責任保險之規定存在,是故得否立法強制醫師投保賠償責任保險,仍值三思。 第五章介紹日本醫師醫師賠償責任保險,日本醫師會是由十六萬二千八百一十二名(平成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之統計數字)會員的民間學術專門團體。於一九一六年由北里柴山郎博士所設立,一九四七年成為現在的社團法人。日本醫師會由四十七個都道府縣醫師會的會員所構成,而各會皆為獨立之法人組織。日本醫師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之起源,是因從一最高法院判決就涉及因輸血而罹患梅毒之事件(東大梅毒輸血事件),自該事件起醫師之注意義務認定上變得日趨嚴格。而日本醫師會賠償責任保險之特色在於,是由日本醫師會成為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與保險公司締結責任保險契約,而加入日本醫師會之會員醫師成為被保險人,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經由一定之程序,將該紛爭委由日本醫師會經由一定程序加以處理,在符合相關規範之情形下,即由日本醫師會代醫師處理本件紛爭。而除日本醫師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外,並另有特約保險,提供更高額之保障,及一般醫師賠償責任保險而因日本醫師會成功提供日本醫師有效分散日本醫師之職業風險,各科學會亦有提供團體保險,以替專科醫師分散風險。以神奈川醫師會為例,近幾年,每年透過醫師會解決之件數約為200多件。而此制度之存在,不僅提供醫師分散其職業風險之機制,同時也減少醫療紛爭進入司法體系尋求解決之件數,節省當事人之勞力、時間、費用,同時也節省司法資源。而我國也曾有由台北市醫師公會「醫療業務互助基金會」,由會員自由參加,但僅維持五年即因破產而於八十四年中止,而其破產原因可能是因規模大小,無法確實將風險分散出去。惟此亦可看出,醫師及醫師公會均有意識到應以適當之方式,分散職業風險。 第六章則是比較任意保險、日本醫師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強制醫師賠償責任保險之優缺點,並討論我國是否適當仿造日本醫師會醫師賠償責任保險之精神,由全國醫師公會聯合會及各地區醫師公會推行醫師賠償責任保險,並由全國醫師公會聯合會與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約,讓對醫師執業風險有充分了解又具有談判能力之醫師公會,成為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而使得加入公會之醫師會員,均受有一定程度之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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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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