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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全球化趨勢下發明專利立法政策之比較研究---以公共衛生與發明專利為例

指導教授 : 蔡明誠

摘要


發明專利法制之本質,為一產業政策,既然發明專利為一產業政策,則各國本應依其本國之產業發展狀況擬訂其立法政策,以之制定並修正法規。依照各國之發明專利法制立法政策發展經過,可發現在法制制定之初,各國均依其本國產業之發展需要而制定法規,故法規內容隨國家之產業發展情形而有所差異,但在全球化趨勢之下,為因應以技術為產業核心之跨國貿易之增加,許多統合各國專利法制規範設計之國際立法出現,致使各國之發明專利法制一致化之趨勢越來越強烈,此趨勢稱之為發明專利之全球調和化(或稱全球諧和化)。而該現象在世界貿易組織(WTO)出現後越趨劇烈,該組織將發明專利法制與貿易議題合併討論,簽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會員國均需以TRIPS之規定為最低標準,來制定內國之發明專利法制,此舉不僅表徵出全球化趨勢削弱各國立法獨立主權之事實,更使世界各國不分國情需要,幾乎須ㄧ體適用相同之法規內容。   從美國、肯亞、南非、巴西、以及印度之發明專利法制立法政策取向,可觀察到各國在制定發明專利法制之最初,確實能使其發揮產業政策之功能,但隨著全球化趨勢之日益加深,發明專利法制之修訂均開始偏離產業政策之軌道,成為沒有以立法政策思考為基礎之法規。此種傾向在印度此一轉型中國家極為明顯,印度發明專利法曾歷經兩次修法,最近一次修正發生於2005年,隨著印度受全球化趨勢影響的程度加深,印度越來越無法掌控其法規修正內容,最後一次修正,更如同其他國家一般,係為加入WTO成為會員國而修正法規內容。   發明專利既為一產業政策,則在資本市場的運作之下,自然出現有專利之南北對抗,專利之南北對抗所造成之最嚴重問題,發生在醫藥專利與公共衛生之衝突之上,從美國與南非、美國與巴西、美國與德國間之醫藥專利爭議,可體認發明專利法制所保障之私有財產,與健康權此一普世價值間有著無法平衡的衝突,而從此衝突亦可預見未來世界各國發明專利上無法化解的歧異,將會集中在與人民健康權相關之醫藥專利,及與公序良俗相關之生技專利之上。   我國之發明專利法如同其他國家一般,受全球化趨勢影響甚深,亦即我國之發明專利法早已脫離產業政策的本質,成為發明專利全球調和化的忠實跟隨者。但我國發明專利的素質使的我國仍處於技術輸入國的地位,故實際上此種立法政策並不利於我國,惟如我國無法掙脫全球化趨勢的宰制,則政府應當制定其他有效之配套措施,協助智慧財產權的有效運用與擴散,以發揮其價值,協助我國產業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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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料

參考文獻


牛惠之,世界貿易組織之SPS協定關於風險評估與國際管理之規範體系與爭端案例研究,台灣國際法季刊,(民國九十三年四月),頁151-236。
李素華,落實WTO醫藥專利強制侵權決議---加拿大研擬專利法修正,科技法律透析,(民國九十三年二月),頁8-12。
鄧曉芳,從SARS疫情的危機處理醫藥品專利與強制授權,科技法律透析,(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頁26-30。
李森堙,WTO卡達部長會議發表「TRIPS協定與公眾健康宣言」,科技法務透析,14卷,2期,頁6。
李森堙,從WTO「TRIPS協定與公眾健康宣言」談藥物專利與強制授權,智慧財產權管理,九十一年三月,頁12-16。

被引用紀錄


王一民(2008)。標準專利、環境權與國際標準交錯下之強制授權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北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23-09092008090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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