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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證交法第20-1條及D&O責任保險對投資人求償訴訟之保護

The protection for the investers' claim lawsuits from Article 20-1 of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Law and D&O Liability Insurance

指導教授 : 蔡揚宗

摘要


從投資人團體訴訟之經驗,對投資人求償不利之因素有一法令規範模糊不清,執法效能不彰與賠償義務人無清償能力。 本文首先分析證交法修正前,公開說明書不實(證交法第32條)與財報不實(證交法第20條第二、三項)之責任要件。並從代表性判例順大裕與京元電子兩案判決中,印證法令規範不明確造成適用之困擾,亦從中瞭解法官採納欺騙市場理論或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為舉證責任之轉換,而有利於投資人權益之保護。后於第四章討論修正後證交法第20-1條加重財報不實責任,對投資人求償訴訟之有利影響,與對企業侵權責任風險之不利影響。 其次本文解析D&O責任保險之重要條款,並模擬於順大裕與京元電子兩案中可能產生之保單責任或除外不賠之理由。並於第四章討論D&O責任保險之功能與限制。其對投資人求償訴訟有確保清償能力之功能;對企業侵權責任風險而言,是轉嫁風險之工具,可降低企業盈餘波動,對董監事與重要職員報酬與責任失衡之補救及留才。 最後本文建議基於保護投資人權益並健全股市發展前提,應持續修改相關法令,並推廣D&O責任保險,讓受損害之投資人有更大的受償機會。亦建議對美國羅男教授之「財務報表保險」制度作可行性評估。

並列摘要


無資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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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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