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法院判決的批評檢討出發,處理美國法上種族仇恨性言論之問題。這個問題在二十世紀初便已開始討論,但隨著新的歷史事件、新的學說發展,這個問題至今也未有定論。其理論上的難題在於自由與平等兩個價值的衝突。而觀察美國法院的判決,大抵上是傾向保障種族仇恨性言論。本文認為法院這樣的態度固有其歷史的背景以及理論上的支持,但是平等的價值也不應忽視。本文主張:對於在私領域的種族騷擾、恐嚇等行為,是可以禁止的。而在公開場合,或者是針對不特定人的情況,若系爭言論具有任何政治、文學、藝術、科學的價值,則可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若無,同樣也在禁止之列。